(2015)泰高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兰芳与冯俊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芳,冯俊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俊猛。原告王兰芳与被告冯俊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告冯俊猛尚欠原告王兰芳借款本金40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如逾期未能足额偿还,则被告另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元,由被告冯俊猛负担。因被执行人冯俊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兰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0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冯俊猛银行存款11470元,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除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小汽车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冯俊猛欠债较多,长期在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冯俊猛银行存款1147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小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高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