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行非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与汪六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汪六
案由
法律依据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陇行非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人马双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关小平,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宏伟,陇西县烟草专卖局案件审理员。被执行人汪六,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生。申请执行人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陇烟专处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5日作出陇烟专处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汪六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存储烟草制品、储存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陇烟专处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祁宝忠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如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