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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袁明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明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42号罪犯袁明尧,男,生于1980年6月2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彝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明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裁定,对罪犯袁明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连续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明尧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明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