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顾池与马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池,马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顾池,男。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男。原告顾池与被告马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池的委托代理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池诉称:皖E×××××号罐车系原告所有,长期挂靠在马鞍山市路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货运。2015年1月1日上午,原告接到驾驶员通知得知,上述车辆在本市花山区大大停车场被人强行拖走。原告于同时上午报警,经本市公安局昭明派出所了解、调查,该车辆系由被告开走。后双方在派出所协商未果。原告认为,上述车辆系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允许将车辆拖走系侵权行为,应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将皖E×××××号罐车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按10000元/月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车辆实际归还日止)。马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顾池报警称其星马牌货车(车牌号为皖E×××××)在本市花山区八达停车场被马东开走。现顾池认为马东侵犯其财产权,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顾池的陈述、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顾池主张要求马东返还其星马牌车辆并赔偿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马东实施了侵权行为,即马东未经其同意将其星马牌货车开走并占有,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