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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涛(曾用名梁池谈),农民。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受理,经询问被告人梁涛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梁涛窜到田阳县冠超市附近、田州镇解放东路妇幼保健院前、田州镇民生街旧烟草公司大院内、田州镇解放东路“地球村网吧会所”前、田州镇敢壮大道移动公司营业厅前,分别盗走韦某1辆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000元)、黄某丙1辆摩托车(价值4500元)、黄某丁1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黄某戊1辆摩托车(价值3500元)、谢某1辆电动车(价值1300元)、黄某乙1辆摩托车(价值3300元)。破案后,韦某被盗电动车及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谢某被盗电动车已不知去向。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变卖,价值共1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梁涛窜到田阳县冠超市超市通道旁,使用六角钢和梅花扳手,强行扭开电动车电门锁,盗走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000元)。后经农某介绍,将该车交给苏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莫某。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4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梁涛窜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妇幼保健院门前,使用六角钢和梅花扳手,强行打开摩托车电门锁,盗走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桂L×××××红色弯梁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4500元)。后经张某乙介绍,以6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张某丙。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3、2014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梁涛窜到田州镇民生街旧烟草公司院内,使用六角钢和梅花扳手,强行打开摩托车电门锁,盗走黄某丁停放在该处的桂L×××××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5000元)。后经杨某乙介绍,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张某甲。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4、2014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涛窜到田州镇解放东路妇幼保健院门前,使用六角钢和梅花扳手,强行打开摩托车电门锁,盗走黄某戊停放在该处的桂M×××××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3500元)。后将该摩托车交给周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蒙某。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5、2014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梁涛窜到田州镇解放东路“地球村网吧会所”门前,使用六角钢和梅花扳手,强行打开电动车电门锁,盗走谢某的一辆黑色捷瑞达电动车(价值1300),后拆下电动车电瓶拿去销售。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不知去向。6、2014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涛窜到田州镇敢壮大道移动公司营业厅前,使用六角钢和梅花扳手,强行打开摩托车电门锁,盗走黄某乙的桂L×××××红色弯梁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3300元)。当梁涛逃到博爱街旧家禽市场时,被黄某甲认出该摩托车是其亲戚黄某乙的,遂向梁涛要回被盗摩托车给黄某乙。上述事实,有黄某丙、黄某戊摩托车被盗窃视频光盘,现场指认笔录、平面图,指认现场及赃物、作案工具照片,指认销赃地点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动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信誉卡,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被害人韦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谢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甲、李树端、李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农某、苏某、莫某、周某、蒙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共1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涛赔偿谢东伟损失1300元。(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付清的,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