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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志兵与张林峰、韦俊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81-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兵,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张林峰,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韦俊莉,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关于赵志兵与张林峰、韦俊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林峰在铜陵农商银行新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