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双流县兴隆茂明机砖厂与龚银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双流县兴隆茂明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兴隆天明村。法定代表人刘先平,经理。被执行人龚银平,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龚银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房屋(备案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