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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淑珍与黄罗英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珍,黄罗英,赖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郭淑珍,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罗英,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赖福水,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罗英、赖福水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罗英、赖福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