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陈森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陈森泉,林冬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42号原告:曾某,男,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陈某,男,200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陈森泉,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林冬梅,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陈森泉、林冬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