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马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李国富。委托代理人杨敏杰,农民。被告马雷。原告李国富与被告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富的委托代理人杨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雷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雷经营抚宁县城关长天装饰材料商行,经销装饰材料。2013年3月,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8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李国富26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9月2日付清,被告还不上愿把房屋转给李国富。但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雷偿还欠款。另在起诉后,被告妻子已还款17300元。被告马雷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李国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出以下证据:被告马雷于2013年8月3日为原告李国富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李国富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2013年9月2日付清,如还不上愿把房屋转给李国富。落款为马雷。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方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马雷从原告李国富手借款26万元的事实,对该欠条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雷系经营抚宁县城关长天装饰材料商行的个体户。被告马雷在2013年多次向原告李国富借款,共计26万元,并于2013年8月3日给原告李国富出具欠条一张。另查明,在诉讼期间被告方已还款17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富根据欠条要求被告马雷给付欠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国富欠款人民币24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辉审 判 员 倪立存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