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蒋某。被告周某。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