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与翁艳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翁艳蕾,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艳蕾。原审被告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豪。原审被告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豪。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艳蕾及原审被告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侵权之诉,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交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翁艳蕾作为原告有权选择其中某一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诉讼,现其选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受诉法院,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