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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李平与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李平,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彭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7号原告吴李平。被告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鹏。第三人彭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李平与被告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彭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李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