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李平与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李平,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彭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7号原告吴李平。被告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鹏。第三人彭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李平与被告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彭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李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