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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起辉申请执行朱守平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起辉,朱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吴起辉,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正筠,男,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守平,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吴起辉申请执行朱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朱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朱守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朱守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秦周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