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67号原告:崔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乙。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