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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国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西一段八号。法定代表人李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系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际新,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78号。法定代表人刘谢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汝,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文迎建,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龙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粟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