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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诉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陶惠中与钱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诉初字第00010号起诉人陶惠中。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收到起诉人陶惠中以钱月梅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陶惠中诉称:起诉人与陶月梅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6日及2014年10月20日、22日,被告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累计借款42000元,并约定出借后30日内归还,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未能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00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基于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双坑村,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要求本院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陶惠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国萍审判员  杨春琴审判员  姚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