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杨某某,住九台市。被告姜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