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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杨某某,住九台市。被告姜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