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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华本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本胜,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2008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本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本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华本胜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途经永泰县大洋镇广安街路段时刮撞停放在道路旁的闽AXXX**号小型轿车,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华本胜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11mg/100ml。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华本胜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08年6月3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本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2010年10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华本胜减去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3日止)。2012年9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华本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本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假释人员报到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华本胜的供述和辩解;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本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本胜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本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本胜被减刑后,又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因此,应对被告人华本胜作出的减刑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撤销假释决定,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华本胜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华本胜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华本胜减去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华本胜予以假释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华本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余刑三年十个月零十五天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零十五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告人先行羁押时间为13日,可折抵刑期。即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洁人民陪审员  张琼人民陪审员  何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