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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志飞、蒋允元犯合同诈骗罪马某甲、马某乙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蒋某某,马某乙,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无业,2002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雨其、袁守军,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某,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乙,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毛某,无业,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张庆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雨其、袁守军、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至淮安市清浦区、安徽省宿州市,采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车辆的手段,骗得广本雅阁轿车、吉利全球鹰越野车、北京现代越野车各一辆,后随即变卖。经鉴定,上述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86203.4元。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毛某明知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所售广本雅阁轿车、吉利全球鹰越野车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并转手出售。经鉴定,上述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41207.68元。2015年4月17日,被��人马某甲在被告人马某乙、毛某的陪同下主动至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闸口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和蒋某某、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毛某均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马某甲投案自首,被告人毛某具有立功表现。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表异议。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租车支付的押金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二人合谋至淮安市清浦区、安徽省宿州市,采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车辆的手段,骗得广本雅阁轿车、吉利全球鹰越野车、北京现代越野车各一辆,后随即变卖。经价格鉴定,上述三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86203.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至安徽省宿州市,采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车辆的手段,骗得周某的吉利全球鹰越野车一辆,后随即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025.68元。2、2014���12月10日,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至淮安市清浦区,采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车辆的手段,骗得姚某的广本雅阁轿车轿车一辆,后随即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2182元。3、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至安徽省宿州市,采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车辆的手段,骗得袁某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后变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袁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995.72元。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毛某明知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所出售的广本雅阁轿车、吉利全球鹰越野车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低价予以收购并转手出售。经价格鉴定,上述两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41207.68元。另查,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在被告人马某乙、毛某的陪同下主动至���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闸口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69000元;被告人马某甲退赔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某乙退赔损失人民币13000元;吉利全球鹰越野车一辆已被安徽宿州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袁某及徐磊磊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自称胡某某、黄某某的男子(被告人蒋某某),即是用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骗租车辆的人。2、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马某乙、毛某相互间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卖车和买车人就是本案的五名被告人。3、三家租车行提供的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租车合同,证实该三人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是假的。4、被害人��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一男子用邵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其处租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租金280元一天,租期大约五天,签合同后交了4500元押金。第二天下午,其发现该车的定位系统不在线,感觉有问题,就报警的。5、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下午14时左右,一男子用黄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其处租了一辆吉利全球鹰越野车,租金220元一天,租期五六天,签合同后预付了2000元。到6日晚上,车子定位系统在连云港灌南县消失了,后来就报警的。6、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傍晚6点多钟,一男子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了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租金200元一天,签合同后交了2000元押金。第二天,淮安民警打电话讲车子被骗了,其才知道身份证和驾驶证是假的,该车被其领回了。7、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供述,分别证实在2014年12月初,因为缺钱,二人合谋用假身份信息租车卖钱。后来两人一起到安徽宿州和江苏淮安用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了三两轿车,卖给山东人了。一辆卖了13000元,一辆卖了25000元,在安徽宿州卖第三辆车时被淮安警方现场抓获。卖车钱扣除租车、吃饭等花费外,两人分了。8、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毛某供述,分别证实三人商量买租来的车再倒卖赚钱。后来由马某甲负责出资,马某乙负责卖车,毛某负责联系买车。后来在灌南和涟水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和吉利全球鹰越野车,分别卖给自称河北和江西人了,共获利二万多元。其中马某甲是主动投案的,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秦某某和蒋某某。9、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02182元;现代途胜轿车价值人民币44995.72元;吉利全球鹰轿车价值人民币29025.68元。10、收条及��况说明,证实安徽宿州的现代途胜和吉利全球鹰轿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已共同退赔本田雅阁轿车车主的全部损失。11、江苏太仓市、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的前科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共同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毛某共同合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将租车押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两名被告人用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去租车,其目的就是骗车倒卖而获取非法利益,其支付的押金是为犯罪而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毛某、马某乙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建东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人民陪审员  严振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财物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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