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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梓佑与廖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梓佑,廖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赵梓佑,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廖伍,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梓佑与被告廖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梓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梓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梓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赵梓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