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蒲毕毕与杨永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蒲某某。委托代理人晁勇,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