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邹泽平与蔡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泽平,蔡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邹泽平。被告蔡晓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陈显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泽平与被告蔡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泽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邹泽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