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祁元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祁元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代表人周荣,行长被执行人祁元原,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祁元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委托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7月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祁元原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住房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梦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