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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阿县牛角店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王XX,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阿县牛角店镇XX村,农民。郭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12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维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