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李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华,李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38号原告李中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莉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犇,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法定代表人杜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诉被告李犇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犇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雪岗工业区第五园某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50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犇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雪岗工业区第五园某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德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