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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包海峰与包海峰、叶佳茹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包海峰,叶佳茹,杭州城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杰、卢玉娟。被告:包海峰。被告:叶佳茹。被告:杭州城报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海峰、叶佳茹、杭州城报传媒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海峰、叶佳茹、杭州城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海峰、叶佳茹、杭州城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包海峰、叶佳茹、杭州城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02元减半收取计23701元,由原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刘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