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541号原告:余某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开祥,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