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恢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厚芬与孙茂松、周淑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芬,孙茂松,周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厚芬。被执行人孙茂松。被执行人周淑丽。申请执行人王厚芬与被执行人孙茂松、周淑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茂松、周淑丽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