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垦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全云与姚桂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垦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施全云,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姚桂艳,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全云与被告姚桂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到原告经营的早餐店,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无名指扎伤,造成筋腱断裂,住院治疗8天。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616.00元。本院认为,被告姚桂艳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尚未过行政复议期,故行政复议期届满前不能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全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施全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袁会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雪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