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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垦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全云与姚桂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垦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施全云,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姚桂艳,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全云与被告姚桂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到原告经营的早餐店,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无名指扎伤,造成筋腱断裂,住院治疗8天。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616.00元。本院认为,被告姚桂艳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尚未过行政复议期,故行政复议期届满前不能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全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施全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袁会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雪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