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文艺、邓述雄等与始兴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文艺,邓述雄,邓述群,邓春元,邓定超,始兴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局马市林场,始兴县马市镇文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文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述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述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春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上述四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先和,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始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永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定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原审第三人:始兴县林业局马市林场。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原审第三人:始兴县马市镇文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再审申请人邓文艺、邓述雄、邓述群、邓春元因与被申请人始兴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定超,原审第三人始兴县林业局马市林场,始兴县马市镇文路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文艺、邓述雄、邓述群、邓春元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引用承包纠纷案件判决书来认定行政法律事实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为承包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了,所以申请人不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具有明显的法律逻辑错误。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签订了案涉的承包合同。4、本案的起诉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请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证》并没有注销,而且《承包文路村山林土地合同书》并没有终止,所以始兴林证字(2004)第001740号林地林木证对申请人的侵害还在进行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邓文艺、邓述雄、邓述群、邓春元请求:1、撤销本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2、裁定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法院能否引用(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邓文艺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1、关于一审法院能否引用(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关于“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的规定,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判决存在问题,故一审法院引用该判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2、邓文艺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和第四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邓文艺等人至迟于2006年底应当知道始兴县政府的发证行为,其于2012年9月10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正确。综上,邓文艺、邓述雄、邓述群、邓春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文艺、邓述雄、邓述群、邓春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