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安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85号罪犯李安康,男,生于1977年8月24日,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巧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安康犯盗窃、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安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系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安康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安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安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