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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张燕。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