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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被告:蒲某,男,生于1964年12月31日,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5月9日在原旺苍县洪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蒲某2000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3年原告向旺苍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现被告蒲某已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蒲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蒲某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5月9日在原旺苍县洪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蒲某某,现已成年。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2000年10月被告蒲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亦未与家里电话或书信联系。2013年原告马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蒲某失踪。同年11月15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旺苍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蒲某为失踪人。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当庭陈述、结婚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认证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蒲某虽结婚有二十余年,但被告蒲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十五年,被告蒲某不与家人电话联系或书信往来,未尽夫妻义务,未尽抚养、教育子女之责,未对家庭建设做出贡献。十五年杳无音信,并经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马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恒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王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