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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乔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孙见见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