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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李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李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孙秀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利华,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姚拥军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