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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岛北瑞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英星紧固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瑞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英星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美晶大厦二区508。法定代表人马艳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英星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淮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罗湘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北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英星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