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曰明与李友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曰明,李友明,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赵曰明,居民。被执行人李友明,居民。被执行人陈梅,居民。赵曰明与李友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建冈民初第0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告李友明、陈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曰明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余款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结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冈民初第0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