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宋某甲,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栾某甲,男,原住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栾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尤其是是被告从不尽家庭义务,不管原告母子。被告经常性的出去参与社会赌博,屡教不改,总也不回家,经多方劝说,被告仍不思悔改。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2年11月1日,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分居已长达二年多。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财产都让被告输没了。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栾某乙要求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栾某甲未答辩。原告宋某甲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宋某甲、栾某甲、栾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栾某乙身份情况。3、结婚证书两份。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4、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内容:宋某甲是我村五组村民,女,与本屯栾某甲于1998年11月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吵架后,男方出走,至今下落不明。5、李某甲的证明材料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我是宋某甲与栾某甲的邻居,他俩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男方长期不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男方参与赌博等多项不良爱好。6、苏某某的证明材料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内容同上。7、闫某某的证明材料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内容同上。原告证人于某某到庭作证:我和双方都是屯邻,我是屯长。他俩在1998年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栾某乙5岁,现在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宋某甲和栾某甲婚后感情不好,总打仗。主要原因是因为栾某甲总赌博,屡教不改。2012年11月份,他俩因被告耍钱打仗后,栾某甲离家出走,到现在也没回来,下落不明。他俩分居到现在二年零八个月之久。小孩随宋某甲和她父母生活,他俩实在不能和好了。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证人李某甲到庭作证:我和双方都是屯邻关系。他俩婚后生育一男孩栾某乙5岁,他俩婚后感情不好,总打仗。主要因为栾某甲总赌博,把家里财产都输光了,屡教不改。2012年11月份,他俩因为栾某甲耍钱打仗了,栾某甲就离家出走了,到现在音讯全无。依我的眼光看,他俩过不了,主要过错在栾某甲,因为栾某甲总耍钱,没有和好的希望了。栾某乙的爷爷也没有条件帮助照料他。栾某乙应归原告抚养,他俩分居期间这孩子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和原告宋某甲抚养了。他俩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证人李某乙到庭作证:宋某甲是我女儿。他俩因为栾某甲耍钱,逐渐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总耍钱,把家里的两台车全输掉了,一台是前四后八的解放牌货车,还有一台捷达牌轿车,全被他输掉了。他俩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2年11月1日,他俩因为栾某甲耍钱打仗后,栾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具体下落。我看他们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导致离婚的主要过错在于栾某甲耍钱,屡教不改。他俩的孩子栾某乙一直由我们帮抚养。我和我丈夫宋某乙也愿意帮助抚养、照料这孩子。被告栾某甲未提供证据。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10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栾某乙现年4周岁。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尤其是被告经常参与社会赌博,经多方劝说,屡教不改,家中财物皆让被告输尽。为此,原、被告经常口角打架。2012年11月1日,双方口角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长达二年半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分居期间栾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参与社会性赌博,屡教不改,将家中财物输尽,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长达二年半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及事实,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4父方与母方扶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后,其婚生子栾某乙(现年4周岁)一直随其外祖父母宋某乙、李某乙生活至今,其外祖父母愿意抚养且有能力抚养栾某乙。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这一法律规定,被告栾某甲应负担其婚生子栾某乙的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结合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7379.71元等因素,被告栾某甲以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5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栾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栾某乙由原告宋某甲抚养。被告栾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7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文喜审 判 员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