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商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村元亨纺织经营部与沈夫柱、淄博轶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410-1号原告:周村元亨纺织经营部。经营者:韩伟祥。被告:沈夫柱。被告:淄博轶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元亨纺织经营部与被告沈夫柱、淄博轶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村元亨纺织经营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夫柱、淄博轶锴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村元亨纺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夫柱、淄博轶锴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