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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38-1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