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38-1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