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连臣与梁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臣,梁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臣,住宾县。被执行人梁喜军,住宾县。申请执行人李连臣与被执行人梁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连臣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55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李连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