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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连臣与梁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臣,梁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臣,住宾县。被执行人梁喜军,住宾县。申请执行人李连臣与被执行人梁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连臣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55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李连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