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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4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吕春启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