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青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青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17-1号被执行人樊青月,女,198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肃宁县。被执行人樊青月罚金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樊青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