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邱伟敏与李福玉、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伟敏,李秀艳,李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邱伟敏,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秀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福玉,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邱伟敏与被执行人李秀艳、李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伟敏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秀艳、李福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艳、李福玉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