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钟思宝、项春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91号申请人钟思宝。申请人项春生。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二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蔡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二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经麻城市交警大队宋埠中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钟思宝承于2015年6月12日一次性赔偿项春生医药费等损失三千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钟思宝、项春生于2015年6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蔡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周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