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雍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雍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雍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并于200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孩刘小某现年11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06年因被告无端猜疑原告而时有吵架情形。这样的事情从2008年开始逐渐升级,被告并经常背着原告查看原告电话的通讯情况。在正常工作时也电话查询行踪。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失去了夫妻之间本应有的彼此信任感,并给原告在生活与工作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与工作,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女孩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相应生活费。被告雍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雍某在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0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孩刘小某,现原告表示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十五年的时间,这说明原、被告的婚姻是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的,双方都应珍惜经过十几年培养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有些矛盾是难免的,二人应该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扩大化,而不应该轻言离婚。原、被告双方都应理解和包容对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情谊,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