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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凤芹与韩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凤芹,韩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25号申请人朱凤芹,女,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韩素英,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朱凤芹与被申请人韩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素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J***4号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000元。案外人王丽洁自愿以其存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000元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凤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韩素英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J***4号三轮车一辆。二、冻结王丽洁存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东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