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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终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兴路135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97XXXX。法定代表人白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组织机构代码67696XXXX。法定代表人王观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二道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1XXXX。法定代表人何雪松,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3)松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99,38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1,999,386.8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兴墙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