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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方美凤与吴徐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凤,吴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35-1号申请执行人:方美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徐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吴徐兵与吴爱华(公民身份号码××)系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徐兵或吴爱华银行存款528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